编辑: ddzhikoi | 2019-07-07 |
20 万元.协议签 署后,五人分别支付李文曙
20 万元,双方形成股权代持关系. (2)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5 年8月26 日,李文曙将上述股权分别转让给付冬斌、井济军、李巍、王人 强、吴斌,代持关系予以解除.同日,李文曙与付冬斌、井济军、李巍、王人强、吴 斌签署《股权代持终止确认书》,各方确认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公司股权已还 原至真实状态,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三)核查结论 主办券商经核查认为,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但已经全部清理完毕,相 关方已确认代持股权的代持安排、代持股权权属等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并对 股权转让无任何异议,也没有任何权利主张.因此,上述规范和清理股权代持的行为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2015 年8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共同出资
300 万元对无形资产出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