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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些国家和地区职业病诊断认定管理实例
311 德国 德国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包括疑似职业病通 报、调查取证、工业卫生与职业医学专家报告、行 政判定以及行政和法律诉讼等程序[3 ,4 ] . 在德国 , 所有的医师、牙科医师和雇主均有履 行疑似职业病通报的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是否同 ・
2 ・ 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10 年第
36 卷第
1 期意,医师都必须通报 , 如应报而未报 , 延误诊治、 影响当事人权益 , 则可能背负法律责任.劳动者如 怀疑患职业病 , 有权自行举报.雇主如应报而未 报,可依法惩处.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Gewerbilchen Berufsgenossenschaften , B G) 或国家劳动保护机 构接到通报表后 , B G 会在国家劳动保护机构合作 下发起调查取证工作 , 收集的证据作为职业病判定 的依据.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了解危害接触状况和 疾病情况.B G 对于每个案例都有专人负责调查 , 并委托内部工业卫生专家对个案的工伤保险情况以 及接触状况进行评估 , B G 的咨询医师和工业卫生 专家协助指导取证. 在取证、建立档案后 , BG以契约方式委托某位 医师约诊病人 , 事后撰写专家报告.专家报告一般 包括 : (1) 委托声明 , (2) 确定个案的问题 , (3) 摘录 BG 档案的重要内容 , (4) 既往病史 , (5) 检查结果 , (6) 特殊检查结果 , (7) 会诊结果 , (8) 临床诊断 , (9)因果判定.专家报告完成后 , 连同档案寄回 BG. 值得注意的是 , 医师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 行 政人员或法官亦须具备一定的医学素养. B G收到专家报告后 , 通过咨询医师、法律专 家和各方面专家 , 参考专家报告进行判定.判决书 由劳、资双方代表同意后签名 , 连同专家报告寄给 当事人.判决书为具强制力的行政判决 , 立即对外 生效.如果劳、资任何一方不服判决 , 可向 B G 申 请鉴定 ;
如仍不服 , 可按照法律途径 , 从地方社会 法庭、邦社会法庭 , 到联邦社会法庭层层上诉. 一 旦判决 , 劳、资双方则不能再上诉.
312 美国
1970 年,美国成立州劳动者赔偿法律国家委 员会 ( National Commission on State Workmenπs Compensation Laws) .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卫 生安全研究所(NIOSH) [5 ,6 ] 为了指导政府部门、医生、负责判定职业病的有关人员和其他职业病赔偿 机构 , 于1976 年出版了 《疾病的工作相关性指南》 (A Guide To The Work2Relatedness Of Disease) ,
1979 年作了修订.该指南描述了判定劳动者某种 疾病与工作关系的方法 , 包括医学、职业和其他相 关证据的收集、组织和评价方法.NIOSH 提出判 定职业病的
3 个基本条件是 : (1) 疾病的医学所见 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效应一致 ;
(2) 工作场所 存在该种危害因素 ;
(3) 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某种疾 病是由于职业活动所引起 , 而不是非职业因素.具 体的判定程序包括
6 个步骤 : (1) 疾病证据 ;
(2) 流 行病学资料 ;
(3) 接触证据 ;
(4) 专家证词 ;
(5) 其 他相关因素 ;
(6) 评价与结论.
313 日本 日本将职业病纳入劳动灾害保险范围.是否是 职业病由辖区劳动基准局监督署负责认定.认定焦 点主要是伤亡或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劳动关系 的有无以及伤害等级的评价等.受伤害的劳动者本 人或者其遗属可以按照 《劳动灾害保险法》 申请保险 赔付.实际上 , 业主很少履行手续.在申请书中有 业主证明一栏 , 需要证明伤害事实和工资关系.业 主拒绝证明时 , 劳动者可以附上带有拒绝证明说明 的呈报书进行申请. 在日本 , 任何一个医师或牙科医师都可以进行 职业病诊断 , 可以通过门诊、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 途径) 等发现疑似职业病人 , 再由辖区劳动基准局 监督署认定 , 尘肺病人则由厚生劳动者尘肺病审查 委员会负责认定.职业病认定的重要环节是收集与 保存证据.为了能够收集证据 , 可以采用所有的程 序,再现灾害发生当时的情况以及劳动环境是非常 重要的.所以 , 要求迅速进行现场拍照、听取一起 劳动的人以及目击者的证言 , 收集和保存证据. 但是,不管与业主的交涉情况如何 , 首先申请劳动灾 害保险.由于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的焦点是归 因、劳动关系以及伤害等级的认定 , 鉴别诊断非常 重要. 如果对劳动基准局监督署署长决定不服 , 可 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