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7
章程 重要提示:投资涉及风险,包括损失本金.

投资者考虑是否适合投资本章程所载述之各基金 (称为 「指数基金」 ) 时,敬请考虑本身之投资目标及情 况.指数基金未必适合所有人投资.如阁下对本章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之独立 财务意见. iShares安硕核心韩国综合股价200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3170)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3170)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170) iShares安硕核心MSCI台湾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3074)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3074)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074) iShares安硕德国DAX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3146)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3146)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146) iShares安硕欧元区STOXX 50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3155)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3155)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155) iShares安硕富时100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2847)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2847)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847) iShares安硕纳斯达克100指数ETF (港元柜台股份代号:02834) (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82834) (美元柜台股份代号:09834) (统称 「指数基金」 ) 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 根愀壑と捌诨跆趵 (第571章) 第104条授权之香港单位信托基金 上市代理及管理人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及各指数基金 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成为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不等於对该产 品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产品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产品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 该产品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之投资者.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i 重要资料 本章程乃就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 ( 「信托基金」 ) 之成分基金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於香港提呈发售而编制.信托基金 乃一项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按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现称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 「管理人」 ) 与 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 有限公司 ( 「信托人」 ) 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立之信托契 (经不时修订) ,根愀鄯 立. 管理人须对本章程 (於其刊发日期) 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及对所表达意见之准确性及公平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本章程 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联交所」 ) 证券上市规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 「守则」 ) 以及证监会有关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投资产品的手册之重要通则之规定,载有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 之资料.管理人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章程所载之一切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真实、准确及完 整,并无任何误导成分;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资料,以致本章程任何声明 (不论是事实或意见) 产生误导,从本章程任何声 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何推论均为真实,并无误导,而本章程所表达之一切意见及意向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始予达成,并 按照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作出.信托人概不负责编制本章程,并概不就本章程披露之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承担责任,惟 「信托人及过户登记处」 项下有关信托人本身之资料除外. 指数基金为守则第8.6章及附录I内所述之基金.信托基金及指数基金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 ) 根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证监会概不会就指数基金之财务状况或於本章程所发表之任何声明或意见之准确性负责. 证监会认可不等於对信托基金或指数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任何指数基金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 各指数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指数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之投资者. 基金单位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人及信托人承诺,就其所知,投资指数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资金并非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单位之申请人应谘询彼等之财务顾问及税务顾问,并就是否需要取得政府或其他同意,或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方能购买 基金单位,以及任何税项影响、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是否适用等徵询适当之法律意见,并决定是否适合进行任何指数 基金之投资. 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开始买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被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香港结算」 ) 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於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中央结算系统」 ) 内寄存、结算及交收. 香港联交所参与者之间进行之交易须於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所有中央结算 系统之服务均须依皇鄙е醒虢崴阆低骋话愎嬖蚣爸醒虢崴阆低吃俗鞒绦蚬嬖蚪. 日后或会再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申请以批准信托基金项下之额外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上市. 管理人并无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区提呈发售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或派发本章程,因此,本章程 并不构成在任何未获授权提呈发售基金单位之司法管区内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或招揽,而在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基金单 位或招揽即属违法之情况下,本章程亦不构成提呈发售或招揽.此外,除非本章程连同指数基金最新之年报及账目 (倘存 在) 一并分派,及倘若本章程於指数基金最新之中期报告刊发之后分派,则连同指数基金最新之中期报告一并分派 (有关 报告或账目构成本章程之一部分) ,否则本章程不得分派. ii 尤须注意: (a) 各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并无根拦痪湃曛と (经修订) 登记,而除非交易不违反该法,否则不可直接或间 接在美国或其任何属地或以美国人士 (定义见该法之S规例) 为受益人提呈发售或出售任何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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