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7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 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一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 线:12345;

汕头市民宗局办公室: 88525465.

3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 、成立、变更、注销 前审批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 备、成立、变更、 注销前审批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50号) 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 行登记.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登记.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九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宗发〔1991〕110号) 第三条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 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 决定及理由;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 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一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 线:12345;

汕头市民宗局办公室: 88525465.

4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 并、分立、终止或者 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 合并、分立、终止 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审批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申请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 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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