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7 |
本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整;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并由原告飞虹祥公司负担一审受 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 年5月24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签发的 (2012)洛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知悉: 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 )审理过程中, 洛阳市飞虹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祥公司" )诉本公司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权案已由飞虹祥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洛阳中院审 查,准许飞虹祥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2012年12月17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飞虹祥公司作 为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侵权案. 本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本 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告.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洛阳中院审理过程中, 飞虹祥公司诉本公司侵权案已由飞虹祥 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洛阳中院审查,准许飞虹祥 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洛阳中院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飞虹祥公司撤诉;
2、一审受 理费由原告飞虹祥公司负担.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飞虹祥公司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并由原告飞虹祥 公司负担一审受理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洛民四初 字第18号】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