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7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第 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近日向公司 出具了《关于提请豁免履行"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承诺的函》,提议 豁免履行其相关承诺. 关于豁免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焦集团原承诺情况
1、2007 年6月5日,山焦集团以山焦办函[2007]4 号出具了《关于 "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 .内容如下:
2004 年6月28 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合同中主要约定了"飞虹"牌商标注册号及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许 可商标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使用期、商标许可使用费,且在被许可人履 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许可人特此授权被许可人非独占 的使用权等内容. 鉴于:
一、 "飞虹"牌商标仅许可你公司独家使用;
二、近年来"飞虹"牌商标由你公司使用并维护而我公司没有再投入;
三、2006 年度山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飞虹"牌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 . 为了保护"飞虹"牌商标的专有权,进一步扩大"飞虹"牌商标的 知名度,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与你公司
2004 年6月28 日签定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飞虹"牌商标仅许可你公司使用, 不再向第三方许可使用;
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满,经相关部门批 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我公司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 给你公司,特此承诺.
二、履行承诺情况及豁免承诺的原因
1、履行承诺情况
2014 年以来,"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 使用费,公司积极督促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履行相关承诺.山焦集团在 "合同"到期后,按照承诺情况,于2014 年3月3日召开董事会形成决 议,同意将"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3月6日,山焦集团以山焦焦化字〔2014〕27 号《关于将"飞虹"牌商 标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 向山西焦煤集团上报.
2015 年以来,山焦集团多次征求山西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但由于国 家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等发生变化,在经过多方论证 和研究后,山西省国资委明确表示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 能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 偿转让.
2、豁免履行承诺原因 (1)山西省国资委明确,山焦集团所持有的"飞虹"牌商标不能无 偿转让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有偿转 让. (2) "合同"期满后公司已不再向山焦集团支付任何商标使用费.鉴 于山西省政府和洪洞县政府对环保政策、节能减排等要求,山西焦化股 份有限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