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7 |
(一) 基础护理内容. 协议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 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 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 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2、根据护理登记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 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3、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 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 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 般专项护理;
4、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5、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6、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服务对象及时处理,必要时协 助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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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服务对象进行营养指导、心 理咨询、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服务对象及家属进行健康 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8、对终末期服务对象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 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二)照护内容.照护人员提供的与服务对象生活照料 相关的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 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清 洁消毒及《兰山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中所列其它 照护项目.
第三章 待遇申请条件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疾病、 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
60 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
6 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 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
40 分 (不含
40 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护险待遇. 第八条 申请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 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 面进行处理;
(二)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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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 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 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 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第九条 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待遇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 肢肌力为 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 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 影响持物和行走、 植物人、 终末期恶性肿瘤 (呈恶病质状态) ;
(二)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 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三)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四)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第十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重症心力衰竭、糖尿病肢端坏 疽,近两个年度病情反复急性发作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 确需上门服务的,可按社区巡护申请,实行分期管理,每期
2 个月,每自然年度不超过
3 期. 老年患者新近骨折合并其他慢性重病,确需协议机构上 门服务的,可按社区巡护申请,实行
3 个月有效期管理,期 满后骨折未愈合,需延长护理时间的,应提供近期 X 线报告 单,延长期不超过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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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待遇申办流程 第十一条 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