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7

2017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正常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原则上自职工长 期护理保险启动之日起可向协议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 立档建床之日起享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和 实行单建统筹的需个人缴费的人员自缴费次月起可申请享 受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需申请长护险待遇的,由家属携带相 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协议机构提出申请, 并填写《兰山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 第十三条 协议机构接到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 规定安排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初 审,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协议机构初评符合申请长护险待遇条件的,在初评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统 称 经办机构 )收到长护险网上申请后,安排专业评估人 员现场评估,7 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评估通过的,评 估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

1 年. 第十五条 协议机构应严格按照待遇申请条件和申办 流程规范长护险待遇申办管理. -

9 -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以及病情不稳定急需诊治的;

执业医师、护士、养老护 理员同期管理的在床服务对象已达到限制人数的.对不符合 长护险办理条件的,协议机构应对参保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 作;

确需治疗的,告知参保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 规定病种、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等方式解决医疗护理需求. 第十六条 协议机构或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评估意见 有异议的,可在经办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书面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予以解释或复核,逾期不再受 理.

第五章 协议机构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具 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具有我区医疗保险协议 资格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服务协议的 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长护险服务机构,经评估符合 条件的,与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专护协议机构要建立专护与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 巡护之间的双向互转制度,对不符合专护条件但符合机构护 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条件的服务对象,及时办理互转手 续;

对本机构不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服务或 不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及时为其办理撤床结算手续. -

10 - 第十八条 协议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养老护 理员,实行定员定岗管理.申报协议资格时应同时提供机构 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业资格证件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承担专护业务的协议医院,应设置医疗 专护病区,专护床位不少于

20 张,原则上至少配备

1 名第 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 名 护士.专护床位数超过

60 张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执业医 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60;

执业医师(初级职称及以 上)配备比例不低于 1:20;

护士配备比例不低于 1:10.专 护病房医护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病房、居家或机构护理工作, 医疗机构有长期医疗护理记录及资料保存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 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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