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07 |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申请变更: ( 一)变更办公地址;
( 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
―
7 ― ( 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 更申请材料后,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 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 变.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 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 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 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 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 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 ―
8 ― 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动 态管理.对本省行政区域的设计单位实行质量检查制度.每年1 月底前,各设计单位对上年度的设计质量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 报告,于2月2 0日前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省人防主管部门于3 月2 0日前对人防工程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对省外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备案.凡进入河南省行 政区域开展人防工程设计的省外设计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填 报 省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表 ( 见附件3 ) . ( 一)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二)设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原件;
( 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在河南省人民防空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人防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设计 单位的人防防护工程师专业和数量要求实行政策过渡期,政策过 渡期至2
0 1 6年1 2月3 1日.政策过渡期满仍达不到人防防护工 程师专业和数量要求的设计单位,将不在河南省人民防空网上公 告. ―
9 ―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 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 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 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 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 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 ( 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 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