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7

20 天内,即2016 年2月23 日或之前提交答辩.

2016 年2月15 日,一名署名 丁先生 以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发出电子邮件去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表示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时间为

2016 年2月1日,而争议域 名两年的到期时间为

2016 年1月31 日,所以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 议解决机构理应不予受理.

2016 年2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复被投诉人,表示根据《解决办法》的规 定和 CNNIC 的解释,确认已受理关于争议域名的投诉,并将按照《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进行争议解决程序.

2016 年2月22 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去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呈交被投诉人的 答辩书.

2016 年2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兹确认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投诉而提交的答辩书, 并且表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会指定专家审理本案,并予以裁决.

2016 年2月26 日,候选专家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 第4页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6 年3月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确认,已指定锺建 康先生(Mr. Kenneth Chung)作为独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亦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专家组于

2016 年3月15 日或之前 作出裁决. 2.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根据投诉书所述,投诉人一是I士打控股有限公司 MAYER BROWN JSM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诉人一是投诉人二所有合伙人实益拥有的 公司.据投诉人表示,投诉人一在中国、香港、新加坡、泰国及越南等地在多个 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获得 Mayer Brown JSM 商标的注册, 上述商标注册至今有效. 投诉人二是I士打律师行 MAYER BROWN JSM (亦广被称为 JSM ), 投诉人二原 称为 Johnson Stokes &

Master,于1863年在香港成立.并于2008年1月28日与著名 的美国律师楼 Mayer Brown 正式合并,投诉人二的英文名称因而从 Johnson Stokes &

Master 变更为 JSM.投诉人二的英文名称从2010年月5月3日起, 从JSM 变更为现时的商号名称 Mayer Brown JSM.据投诉人所述,投诉人二是亚洲最大的 律师行之一, 亦是全球领先的国际性律师行,其办事处遍及香港、中国北京及上 海、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看似是个在中国的个体,以及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显示, 第5页被投诉人的联络地址是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飞龙 588-2 号,电子信箱是 [email protected],被投诉人于

2014 年1月30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其他资料不详.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表示其投诉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 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指 出, 投诉 人一是I 士打控股 有限公司 MAYER BROWN JSM HOLDINGS LIMITED, 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诉人一是投诉人二所有合伙人实益拥有的 公司. 投诉人称,投诉人一在中国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获得 Mayer Brown JSM 商 标的注册 (见投诉书附件 3),依法享有 Mayer Brown JSM 商标专用权.该等商标 已由投诉人一在中国获得多项注册,并授权投诉人二使用 Mayer Brown JSM 商标.此外, 投诉人一亦分别于香港、新加坡、泰国及越南等地于多个商品及服务 类别注册 Mayer Brown JSM 商标, 上述商标注册至今有效(见投诉书附件 4). 另一方面,投诉人二是I士打律师行 MAYER BROWN JSM (亦广被称为 JSM ), 注册地在香港.投诉人二原称为 Johnson Stok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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