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7

Master,于1863 年在香港成立. 投诉人二于

2008 年1月28 日与著名的美国律师楼 Mayer Brown 正式合并,投诉 人二的英文名称因而从 Johnson Stokes &

Master 变更为 JSM.投诉人二的英文名 称从

2010 年月

5 月3日起, 从JSM 变更为现时的商号名称 Mayer Brown JSM (见第6页投诉书附件

5 及 附件 6). 根据投诉书所述,投诉人二是亚洲最大的律师行之一, 其办事处遍及香港、中国 北京及上海、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投诉人二国际化、多语言的业务团队共有员 工800 余名,其中包括

300 名拥有当地和国际司法辖区执业资格的律师.投诉人 指出,投诉人二对亚洲市场和关系网络的长期实践经验与深入了解,为投诉人二 打造了极高的知名度,其客户均为世界工业和金融服务业的领先者, 包括诸多全 球最大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财富

100、富时指数

100、恒生指数和 DAX 指数公司. 据投诉人称,投诉人二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国际性律师行, 业务范围涵盖银行及金 融、业务与技术采购、资本市场、公司及证弧⒐陀都把利、金融服务监管及执 行、政府关系、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诉讼及争议解决、隐私及安全、房地产、 重组、破产及清算、税务、财富管理等等不同法律服务领域,并多年来屡获法律 界的奖项及殊荣(见投诉书附件

7 及附件 11). 投诉人又指出,自2010 年5月3日以来, 投诉人二以 Mayer Brown JSM 作为投 诉人二的商号, 在法律服务行业内广泛使用上述 Mayer Brown JSM 名称, 该名称 与投诉人二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 且为相关公众所认识, 在中国市场 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另外,投诉人指其官方网页 mayerbrownjsm.com 指向 mayerbrown.com 网页, 而mayerbrownjsm.com 及mayerbrown.com 的域名所有人均为投诉人二的联营公司 Mayer Brown LLP ( 见投诉书附件12) . 此外,投诉人二亦是域名mayerbrownjsm.hk (于2012 年4月17 日注册)及mayerbrownjsm.com.hk (于2008 年3月13 日注册) 的所有人.投诉人二于

2010 年5月3日前英文名称为 JSM.故此, mayerbrownjsm.com.hk 域名的所有人 JSM 与投诉人二实为同一机构 (见投诉书附件 13), 而该两个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第7页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一的 Mayer Brown JSM 商标及投 诉人二的商号英文名称 Mayer Brown JSM, 争议域名与投 诉人一的商标及投诉人二的商号英文名称已经构成高度近似, 并足以导致混淆. 再者,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二在先注册的域名的前缀完全相同, 混淆可能性大大增 加. 另外, Mayer Brown JSM 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汇, 并无任何含义.投诉人认为, 被投诉人未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指出,根据投诉人一及投诉人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的商标查询结果显示, 被投诉人对 Mayer Brown JSM 不享 有任何在先商标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另外, 投诉人一及投诉人二从未授权被投诉 人以任何形式注册或使用其 Mayer Brown JSM 商标或注册含有 Mayer Brown JSM 的域名.

(三)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据投诉人称,争议域名的前注册人(丁日国)曾于 mayerbrownjsm.com.cn 网页明 确标明出售争议域名 mayerbrownjsm.com.cn (见投诉书附件 14). 投诉人指出,根据 WHOIS 历史记录,被投诉人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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