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8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5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杨翠琼、周群 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武锅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武 锅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 武锅股份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 武锅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武锅股份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 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武锅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 武锅股份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29日以公告方式在 《证券时报》 、 《大公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5页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 .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 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 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5月3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时在武 锅股份新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武锅股份董事长杨国威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武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78713734 股,占武锅股份股本总额的 60.17 %. 经本所律师对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 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 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0 年4月30 日下午收市的 武锅股份《股东名册》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相符,上述人员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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