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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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号新光大厦 11/19 层(430019) 19/F, Xinguang Plaza, 971# jiangan jianshe Avenue, wuhan 430019, China Tel: 8627-82622591 Fax: 8627-82651002 第1页共5页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翠琼、周 群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 及副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4月29 日以公告方式在 《证券时报》 、 《大公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 《武 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式、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5页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备查文件等事项,并 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5月21 日上午 10:
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1 号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召开. 综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股份 172,07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11.94%.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