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8 |
0 股,弃权
0 股;
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0股.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议案
1 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获得通过;
议案
2 的各项内容,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5页共5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晨葵) : 见证律师(杨翠琼) : 见证律师(周群策) :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