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8 |
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该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网络方式投票表决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采用一种投票方式进行表
4 决,若出现重复表决时,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网络方式投票表决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采用一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若出现重复表决时,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该规则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为填制 表决票.表决票对每一审议事项均设置有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 指示.股东只能在三种指示中选出一种,多选或不选则此选票无 效. 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四、删除该规则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以后各条序号以此顺 提. 同意
10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此议案需提交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于2005
5 年和
2006 年相继修订实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该规则) 部分条款需相应修正. 公司董事会特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规则 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该规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5.《公司章程》规定应召集董事会议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公司章程》规定应召集董事会议的其他情形.
二、该规则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六年. 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6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十年.
三、该规则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6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 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 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修改为: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