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8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2)零散用地开发强度 零散用地是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或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 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零散居住用地应合理确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满足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前 提下,绿地率不宜小于 25%,对涉及规划修改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工业用地 (1)逐步实现城市重要地区的独立工业入园,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 公顷.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宜符合表 2.2 的规定. 表2.2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项目 开发强度 建筑系数(%) ≥30 容积率 1.2~3.5 绿地率(%) 15~20 备注:有特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或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参照 相关行业规范在规划编制时进行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20%.严禁在工 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三)物流仓储用地 (1)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 表2.3 开发强度控制 项目 开发强度 建筑系数(%) ≥30 容积率 ≥1.2 绿地率(%) ≥20 备注: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仓储用地)应参照相关行业规范. (2)物流仓储用地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规模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 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同时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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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城改造用地 (1)旧城改造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10000 平方米,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可不受 此规模限制. (2)旧城改造的用地开发强度应通过旧城改造专项研究,并按程序上报审 批后确定,且改造后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 25%.

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第七条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文化设施、 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用设 施等八类. 第八条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户数或人口规模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第九条 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详见表2.5的规定. (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 (2)规划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居住小区(含达到居住小区规模的 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 和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占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3)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建设项目用地内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 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 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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