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8 |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道氏技术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交易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以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2 -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提供的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双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 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 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 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 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 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 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 易的相关法律事项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道氏技术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本所律师同意道氏技术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