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8

1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2 本所经办律师系中国执业律师, 可以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 律师声明事项 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验资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 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3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 主管部门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

2 2.4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它单 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它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1.1

2016 年7月8日,东吾洋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 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 授权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016 年7月23 日,东吾洋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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