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8 |
1 万m上溯至
5 万m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m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 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m 范围内, 淀山湖岸 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m 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 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m 范围内, 其他主要入 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m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 侧各 1000m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 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 新建、 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8 《江苏省 大气污染 物防治条 例》 第三十八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 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
造船等无法在 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 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 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 制的挥发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