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8

2、与产业政策、环境规划和用地规划的相符性 (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 鼓励类、 限制类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淘汰类 项目中十四(印刷)、34 溶剂型即涂覆膜机、承印物无法降解和回收的各类覆 膜机,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2 年本)》及其修改 条目(苏政办发[2013]9 号文、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鼓励类、限制类、 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 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中项目,亦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所列项目,不属于《苏州市

5 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 号文)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 项目,不属于《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中禁止和限制项目;

亦不 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 为允许投资类,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 业政策.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的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月24 日修正),太湖流域 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5 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以及 沿岸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

10 公里至

50 公里以及 沿岸两侧各

1 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其它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四十三条,在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 及其它排放含磷、 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 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 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它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 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 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 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政 办发[2012]221 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 目,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与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 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相关要求不违背. (3)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符性 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 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 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 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 自河口

1 万米上溯

6 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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