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8 |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 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 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 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 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设施的,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 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