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8 |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磷肥工业排污单位 phosphat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钾肥工业排污单位 potass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 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 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 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 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
4 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 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