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8 |
4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隆证字2015【3010号】 致: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 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保证所提供的材料 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有 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得合法授权;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5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 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 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 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为本次挂牌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 请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7.本所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因公司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的,本 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取得本所事先书 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