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8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旅游度假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 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 产性建筑.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凡符合 《山东省实施 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 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 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 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六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 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 由建设单位按照《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 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 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 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 属于县 (市) 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县(市)级人防主管部 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第八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 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