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8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减 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 水灾、 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予以免收;

3、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房、廉租 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4、 因地质、 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予以免收;

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予以免收;

6、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7、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 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予以免收.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批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依据(聊价费发 〔2017〕

63 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6 级以上

2000 元/平方米;

6B 级600 元/平方米缴纳易地 建设费.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建设单位委托书(原件一份) ;

3、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

4、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材料(验原件,复印件

1 份) ;

5、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一式四份;

6、建设项目明细表一式两份;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

1 份、结构施工图

1 份) ;

8、政府部门有关减免的认定资料;

9、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规划审批表》 (验原件, 留复印件一份);

10、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边界图(原件一份);

11、建设项目结施、建施图纸(一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 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 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 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

3 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 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 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减免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经审核,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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