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8 |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备案.经审 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减免范围 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 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聊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
2017 年12 月11 日起实行,2019 年12 月10 日止. 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聊城市财政局
2017 年12 月11 日 发送:市法制办、市政府法规科、各县(市)人防办、财政局 (共3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