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8 |
2.如浙能集团提供现金选择权达到其承诺的上限,导致浙能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浙能电力的持股比例达到 90%,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将不会通过任何形式直接 或间接买入或持有浙能电力的任何股份;
3.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将 导致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未来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买入或持有浙能电力或东南发 电任何股份的协议安排、事实或其他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将影响浙能电力社会公 众股比例的情形;
4.如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根据浙能电力要 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弥补(包括但不限于按浙能电力指定的期限和减持数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浙能电力 A 股股票等措施),并向浙能 电力赔偿因此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4 截至
2013 年7月1日, 浙能电力董事戚国水持有 8,300 股东南发电 B 股股票(该 等股票系戚国水在东南发电 B 股停牌前
6 个月之前, 即2012 年5月20 日之前买入). 根据浙能电力董事戚国水于
2013 年7月2日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 ,
1、本人所持 东南发电 B 股股票均属于本人所有,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代为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2. 本人未委托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浙能电力和/或东南发电的股份;
3.截至本 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的关联人(关联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中的界定范围为准,下同)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浙能电力和/ 或东南发电的股份;
4.本人在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浙能电力上市之日的期间, 将不会再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买入或持有浙能电力和/或东南发电的股份, 亦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