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8 |
3 稳定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否仍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回复: 1)能源集团对国电北仑和大唐乌沙山的投资收益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说 明 国电北仑成立于
2006 年10 月,开投集团作为初始投资投资人之一,持有 10%的股份.2009 年国电北仑注册资本增至 140,000 万元,开投集团又同比例进 行了增资,持股比例依然为 10%.2010 年5月,开投集团将上述 10%的股权转 让给全资子公司电开公司持有.2015 年10 月,能源集团作为整合开投集团旗下 能源类业务的平台,受让了电开公司持有的国电北仑 10%的股份. 大唐乌沙山成立于
2007 年4月,设立时由开投集团全资子公司电开公司投 资,持有 10%的股份.2015 年10 月,能源集团作为整合开投集团旗下能源类业 务的平台,受让了电开公司持有的大唐乌沙山 10%的股份. 国电北仑和大唐乌沙山作为大型火力发电企业, 是开投集团能源业务板块中 重要的一环.开投集团(或电开公司)作为初始投资人,自上述两家公司设立之 初即进行了投资,并一直持有.为整合旗下的能源类资产,开投集团设立了能源 集团,并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至能源集团旗下. 能源集团主要从事电力能源项目投资、实业项目投资.国电北仑和大唐乌沙 山作为火力发电企业符合能源集团的投资范围, 且能源集团作为开投集团旗下的 能源业务唯一的平台, 集中了开投集团全部的与电力经营有关的专业人员.火力 发电作为发电行业的一种方式, 与能源集团其他热电类、发电类公司和宁波热电 经营的热电类和发电类公司在行业监管机构、日常采购、经营管理、销售等方面 具有相同的特点.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与能源集团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此外, 能源集团取得上述两个公司的股权后将继续长期持有,并非以获取转 让收益为目的. 因此, 能源集团在持有期间获取的上述两家公司的分红收益不符合证监会公 告[2008]43 号文件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原则. 能源集团在持有上述两个公 司股权期间所获取的分红收益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4 2)能源集团盈利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能源集团成立于
2014 年,系作为开投集团能源类业务板块的整合平台而设 立的. 能源集团设立后, 开投集团将其控股或参股的能源类资产全部转至能源集 团名下.能源集团作为平台型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其利润皆来源于对旗下 公司的投资收益. 能源集团控股或参股的热电类公司和其他业务类公司成立时间皆较长, 且一 直在持续、稳定地经营,能源集团也获得了较好的收益;
新能源类公司虽然成立 时间普遍较短, 但目前所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等项目陆续建成投产,陆续为能源 集团贡献收益. 发电类公司中的国电北仑和大唐乌沙山分别成立于
2006 年和
2007 年. 国电 北仑由上市公司国电电力(600795)持股 50%,上市公司浙能电力(600023)持股40%,能源集团持股 10%.大唐乌沙山由上市公司大唐发电(601991)持股 51%,上市公司浙能电力(600023)持股 35%,能源集团持股 10%,象山东方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 国电北仑
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 108,137.87 万元,实际分红 92,909.00 万元, 分红金额占全年净利润的 85.92%. 国电北仑
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 105,746.26 万元,实际分红 95,171.63 万元,分红金额占全年净利润的 90.00%. 大唐乌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