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8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20年,3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 2.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的次日零时后因遭受意 外伤害(见11.5)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的次日零时 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见11.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11.8)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9)的机动车(见11.10)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11)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