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8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 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 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 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6.2款恢复效 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9 如实告知
5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 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 年龄和性别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时, 如果您有到期欠付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 价值. 10.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