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8

3 3.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 保险金申请人 )可 以申请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 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 费用由我们 承担.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 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 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10年、20年、30 年.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

4 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欠交 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 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 未能偿还的利息 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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