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8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 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 若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导致其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降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并于保险单上 载明.
2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10.5)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10.6)事故引起的第9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10.7)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9条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我们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10.8)按减少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9 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10.9)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10.10)或处方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0.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0.13) 的机动车(10.14)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5)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0.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7)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10.18)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