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8

3 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 险费. 4.2 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您向我们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且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则本附加合同同时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 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给付金额以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 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恢复.

7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7.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附加合同满期;

(3)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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