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定向 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杜已于
2006 年11 月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 市的的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九州阳光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 报告》 ( 律师工作报告 )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 核查意见 ) ,于2007 年1月17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宗诉讼的补充说明》 ( 补充说明 ) ,并于
2007 年4月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于2007 年7月31 日出具 《关 于发审委对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 见的函》 (证发反馈函[2007]144 号) ,本所就该函中第
6 和第
7 项审核意见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说明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更正,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 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对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金杜依赖有关 单位、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金杜必要、合理的核查出具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和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 12-1-1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金杜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下称 南海兴业 )诉珠海市 粤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司(被告一,下称 珠海粤交 ) 、广东建北 企业集团公司(下称 建北集团 被告二) 、公司(被告三) 、刘庆忠(被告四) 及清远市能源开发总公司(被告五,下称 清远能源 )股票确权纠纷案(下称 本案 ) 南海兴业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清远市中院 )提起诉讼,诉称:1993 年4月、5 月间,南海兴业出资并委托珠海粤交以珠海粤交的名义在清 远市购买了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