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8 |
500 万股,经交易后现剩余 4,005,063 股,现由广发证券公 司环市东营业部托管.因此,南海兴业请求清远市中院判令:1)确认以珠海粤 交名义登记购买的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属南海兴业所有;
2)判令被告将 4,005,063 股交还给南海兴业. 第三人于琼诉称:1993 年4月7日、4 月14 日,于琼分别通过广州市中国 银行和农业银行,以珠海粤交的名义,以购买压机及配件为由,先后四次共汇给 建北集团
116 万元人民币,购买
80 万股公司的法人股;
成交后,建北集团将于 琼和南海兴业的
500 万股共同交给珠海粤交管理;
1997 年,建北集团以方便管 理为由,将南海兴业和于琼共同所有的 4,005,063 股股票全部收回;
于琼此后多 次向建北集团提出要求将其所有的
80 万股返还,但建北集团以种种理由拒绝返 还.因此,于琼请求清远市中院判令:1)确认本案原被告双方讼争的 4,005,063 股法人股中有
80 万股为于琼所有,并判令本案被告返还
80 万股给于琼;
2)本 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清远市中院审理查明:1993 年4月28 p 日4月29 日,原告分三笔共划入
2700 万元给被告建北集团,汇款用途写明为贷款.珠海粤交亦在
1993 年时持有 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580 万股股票.珠海粤交承认上述股票是以其 名义购买的,是南海兴业出资购买.上述股票于
1997 年11 月由珠海粤交授权建 12-1-2 北集团p刘庆忠全权处理股票交易和资金划拨事项, 并将出售款项划至建北集团 指定账户.2001 年3月,刘庆忠受清远能源委托,办理上述股票转托管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误将清远能源的名称登记为刘庆忠个人,经清 远能源提出, 华夏公司已将误登记为刘庆忠个人名下的股票
6681657 转回给清远 能源;
1993 年5月16 日,珠海粤交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于琼委托珠海粤交以购 压机及配件的名义于
1993 年4月7p日4月14 日分四笔汇给清远市建北企业集 团公司
116 万元购买股票
80 万股;
2005 年5月19 日,清远建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定变更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中院于
2005 年12 月16 日作出(200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
17 号《民 事判决书》 ,认为南海兴业与于琼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 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采纳.因此,清远市中院判决驳回南海 兴业与于琼的诉讼请求. 南海兴业与于琼不服清远市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7月21 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 第114 号《民事裁定书》 ,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 件的正确判决,因此裁定:1)撤销清远市中院(200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
2)发回清远市中院重审. 目前清远市中院尚未作出任何判决裁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南海兴业、珠海粤交及第三人于琼之间关于公 司股票的确权纠纷,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会使公司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托管情况
(一)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1992 年9月7日,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省联审小组 )和广 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体改委 )签发粤股审[1992]43 号文《关于同意 设立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粤股审[1992]43 号文 ) ,批准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清远建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建北大厦 ) , 该公司总股本 9,800 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