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8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本条款作为附加险.

一、责任范围 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 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破 坏性地震指震级在 M5 级以上且烈度在 VI 度以上的地震.

二、除外责任 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一)地震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或间接损失;

(二)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 本条款的保险期限与主保单保险期限一致.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 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本公司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保险期限 内, 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 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本公司. 否则, 本公司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免赔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额的 5%或20 万元人民币,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财产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 (余震) 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

72 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条款若与保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金额: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附加保险费率:主险费率的 10% 附加保险费: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 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 致的损失, 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 也不包括 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 错误或遗漏向本公 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 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 一旦被保险人发 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 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 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共当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 由于必须执行公共 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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