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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9月5日2011 ?9月26 日 (第 8.
1、9.
1、及11 条的生效日期是
2011 ?10 月10 日) 2.0
2012 年8月22 日2012 年10 月1日第1.
8、1.9 及9条附件 1-
3、4A &
5 3.0
2014 年6月3日2014 年6月3日附件
4 第7节3.1
2015 年6月1日2015 年6月1日?工处职业安全及健康训?中 心的地址 4.0
2017 年12 月27 日2018 年3月26 日第1.8.
1、1.8.
2、1.8.
4、1.9.
1、 1.9.
2、6.
1、6.
2、9.
1、10.
1、10.
2、 10.2.1 及10.2.2 条 附件 2-4 及4A 查询 如欲查询有关申请安全训练课程认可的事宜,请联络: 劳工处 职业安全及健康部 职业安全及健康训练中心 职业安全主任(训练) 地址:新界 荃湾 众安街
68 号 荃湾千色汇 I 十三楼
电话:
2940 7054 或2940
7807 传真:
2940 6251 或2940
7493 目? 1. 概述
1 2. 入?要求
3 3. 导师资格
3 4. 学员对导师的比?
3 5. 每班学员人?
3 6. 课程所需时间
4 7. 出席?
4 8. 教案
4 9. 课程内容
4 10. 展示、示及实习
5 11. 考试
5 12. 证明书的有效期限
5 13. 证明书标准格式
6 14. 训?记?
7 附件
1 「平安卡」(建筑工程)课程的导师资格 附件
2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课程(建筑工程)的教案 附件
3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重新甄审资格课程(建筑工程)的教案 附件
4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的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内容 附件 4A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重新甄审资格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内容 附件
5 「平安卡」 (建筑工程)课程的考试答题纸 营办强制性安全训?课程的批核条件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设计和规格 1. 概述 1.1 本单元内使用的释义及简称是与第 I 部分所采用的相同. 此为本营办课程条件的第 II 部分 1(a)单元,本单元涵盖
2 项「平安卡」(建筑工程)课程的设计和规格,即完整课程及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细阅此单元时应同时参考本营办课程条件的第 I 部分. 1.2 按《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 章)第6BA 条 的规 定,所有进行建筑工程的受雇人士,须已完成获处长认可的有关安全训练课程,即「平安卡」(建筑工程)课程,并 已 获发有关证明书.而条例的第 6BA(2)条授权处长认可以下 的课程: (甲)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课程(建筑工程) 『在本单 元中称为「完整课程」』;
及 (乙)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重新甄审资格课程 (建筑工 程) 『在本单元中称为「重新甄审资格课程」』. 1.3 申请开办认可课程的程序已详载於指引,有意申办完整课程或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营办机构须向处长提出申请课程的认可. 1.4 除指定外,本单元内的要求是同时适用於完整课程及重新甄审资格课程. 1.5 营办机构须确保使用的教材须符合本营办课程条件的规定. 1.6 完整课程的目标是向进行建筑工程的受雇人士提供基本的安全训练,藉此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以避免工作意外及职业病.当成功完课程后,学员会获发「平安卡」(建筑工程)证明书. AC Part II-1(a) Chi
1 营办强制性安全训?课程的批核条件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设计和规格 1.7 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目标是为持有「平安卡」(建筑工程) 证明书的人士提供重温课程,藉此重温及更新曾在过去修读「平安卡」(建筑工程)课程中所学到的知识.当成功完成重新甄审资格课程后,学员会获发新的证明书. 1.8 学员在完成完整课程后应该可以: 1.8.1 明t工作安全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