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8

1.8.2 认识适用於建筑地盘的安全法例所载的基本法律规定;

1.8.3 了解建筑地盘常见工序的潜在危险及有关预防措施;

1.8.4 认识在建筑地盘常见的意外和疾病、其发生的原因 及预防方法;

1.8.5 明t预防火警的基本概念;

1.8.6 列举应变准备的基本要素;

1.8.7 明t汇报意外及危险事故的重要性及汇报程序;

1.8.8 掌握在建筑地盘经常须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种类、用途、正确选择程序,以及适当的使用方法;

及1.8.9 表现出应有的安全态度,以保障自己和其他工作人 员. 1.9 学员在完成重新甄审资格课程后应该可以: 1.9.1 明t工作安全的基本概念;

1.9.2 了解建筑地盘常见工序的潜在危险及有关预防措施;

1.9.3 明t预防火警的基本概念;

1.9.4 列举应变准备的基本要素;

1.9.5 明t汇报意外及危险事故的重要性及汇报程序;

1.9.6 掌握在建筑地盘经常须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种类、用途、正确选择程序,以及适当的使用方法;

及1.9.7 表现出应有的安全态度,以保障自己和其他工作人 员. AC Part II-1(a) Chi

2 营办强制性安全训?课程的批核条件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设计和规格 2. 入读要求 2.1 完整课程是为从未持有「平安卡」(建筑工程)证明书或持有的「平安卡」(建筑工程)证明书已逾期超过

3 个月 的报读人士开办. 2.2 营办机构须确保报读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人士持有「平安卡」(建筑工程)证明书,而该证明书的到期日须於报读当日计往后不多於

6 个月或已逾期不多於

3 个月. 2.3 营办机构须确保获收录入读完整课程或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学员,须符合地盘(安全)规例第 4A 条的要求. 3. 导师资格 3.1 营办机构须确保导师最少具备附件

1 中第

1 至第

3 项其中一 项资格. 4. 学员对导师的比例 4.1 营办机构须确保学员对导师的最高比例限制为

30 比1,此 比例限制适用於理论课及实习课. 5. 每班学员人数 5.1 营办机构须确保每班学员的人数最多为

30 人,此人数限制 适用於理论课及实习课. AC Part II-1(a) Chi

3 营办强制性安全训?课程的批核条件 强制性基本安全训?课程(建筑工程)的课程设计和规格 6. 课程所需时间 6.1 营办机构须确保完整课程的总时数最少为 7.5 小时(不包 括半日课堂间之休息或午膳时间),当中包括约共

70 分钟 (以合理时间分配每项实习)的 体力处理操作的正确姿势、使用设有救生绳及防堕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及有 Y 型下颔 索带的安全帽的实习课、1 节30 分钟的考试时间,以及不 多於

30 分钟的小息时间. 6.2 营办机构须确保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总时数最少为 3.5 小时,当中包括

1 节约

35 分钟使用设有救生绳及防堕装置的 全身式安全带及有 Y 型下颔索带的安全帽的实习课、1 节30 分钟的考试时间,以及不多於

15 分钟的小息时间. 7. 出席率 7.1 学员如於任何半日课堂缺课多於

15 分钟,营办机构须取消 该学员的考试资格. 8. 教案 8.1 营办机构须确保完整课程及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教授和安排须依循分别载列於附件

2 及附件

3 的教案. 9. 课程内容 9.1 营办机构须确保完整课程及重新甄审资格的课程内容必须分别涵盖附件

4 及附件 4A 中指定的所有课题及细节.课程内容包括参考教学时间及附加授课要求.营办机构亦应按学员的需要及最新的安全资讯加入教材作补充. AC Part II-1(a)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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