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8

2018 年11 月申请验收办理.技改完成后,扬子江药业集 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工程生产产能为:年产颗粒剂

6000 万袋、片剂

3 亿片、 胶囊

3 亿粒、口服液

600 万瓶、大容量注射剂(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等)1500 万瓶 和小容量注射剂(盐酸帕洛诺斯琼注射液等)500 万支. 本次技改激素固体制剂生产线为

2004 年公司建设时同步建设的

1 条激素固体制剂生产 线(非那雄胺片剂) ,但在公司完成购买设备、安装调试后,又因市场原因和公司发展计划 停止,届时起,该生产线仅安装生产设备无配套环保设施,且从未投产.根据调查,该生产 线未纳入

2001 年环评内容, 属于未批先建, 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关 于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可知,该项目于

2004 年建成但从 未投产,满足《意见》所述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 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随着医药行业不断发展, 为满足该类药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完善公司产品多样化发 展,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拟投资

500 万元利用厂内已建固体制剂

1 号楼 1F 已建激素固体制剂(非那雄胺片剂)生产线进行设备淘汰更新,重新恢复生产.本项目 已于

2018 年9月5日经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 【2018-510181-27-03-297234】JXQB-0260 号)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激素固体制剂(非 那雄胺片等)年产能

3000 万片/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

3 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 接受委托后,即派相关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和资料收集,并依据《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医药制造业(C27) ,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1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中 鼓励类 第十三条 医药 第8款 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的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同时,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0181-27-03-297234】JXQB-0260 号) .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利用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802号厂 区内已建固体制剂1号楼1F原有增激素固体制剂(非那雄胺片等)生产线,进行车间装修、 设备淘汰升级进行激素固体制剂恢复生产活动. 厂区建设用地取得了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都国用(2002) 字第0451号) 、 (都国用(2008)第1896号) ,明确本项目所在地地类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均 在使用终止日期内. (详见附件) 厂区内所建设的生产车间、办公楼、食堂等构筑物均取得了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都规管[2002]第056号) 、 (都规管[2002]第067号) 、 (都规管[2003]第034 号) 、 (都规管[2004]第094号) ,明确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原厂区内建设符合都江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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