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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176-2007 代替GB18176-2002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Ⅲ) (发布稿) 2007-04-03 发布 2008-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8176-2007 I 目次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2 5 技术要求
3 6 型式核准试验和排放限值
3 7 生产一致性检查
5 8 型式核准扩展
6 9 标准的实施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资料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常温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平均排放量的测量(Ⅰ型试验)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 型试验)29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3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34 GB18176-2007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
第五章 附录1《关于轻便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 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 指令 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 和2002/24/EC指令 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 车型式试验的规定 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 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装有点 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轻便摩托车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
4 个试验循环;
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怠速试验;
分析和测量过程;
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以及测量结果 的计算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
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 18176-2002相比主要变化与上述欧盟指令主要修改内容相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 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