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9

1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 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 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 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 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 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 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 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 ―

2 ― 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 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 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 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 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 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

2000 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 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 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 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1000 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 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 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 付业务需要, 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

3 ―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 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 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 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 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 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 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 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 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 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 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 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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