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9 |
5 个工 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 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 ―
7 ― 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 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 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 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 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 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 额合计数的 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 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 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 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 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 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
按规定可 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 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 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 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 ―
8 ― 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 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 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
4 家(含) 时,计提比例为 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 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 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 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 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 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 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 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 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 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
9 ―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 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 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 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 并保存核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