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9 |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 ―
4 ― 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 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 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 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 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 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 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 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 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 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 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 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 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 ―
5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 (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 客户 备付金 字样.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 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 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 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 应退回至原转存 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 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 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 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 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 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
拟撤销 ―
6 ― 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 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 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 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 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 应当在按照 《非金融机 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 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 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