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09 |
六、其他事宜
(一)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备忘录,密切协作,加强对本 系统执行备忘录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 合惩戒措施.
(二)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 商研究,明确程序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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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执行依据.
(四)本备忘录签署后,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 由组建后的部门 (单位) 或者划入职能的部门 (单位) 继续承担, 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仍由原部门(单位)承担. 附件:1.被判刑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联合惩戒事项任 务分解表 2.人民法院对被判刑人员信息推送表 3.人民法院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 ―
9 ― 附件
1 被判刑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联合惩戒事项任务分解表 序号 惩戒人员及惩 戒事项 人社方面联合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 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 一 参保人员
(一)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1 养老保险缴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 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二十二条规 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5〕
45 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款规定: 因各种原因不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参 保人员,应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统筹基金. 自收到被判刑人员信 息及单位开除处分决 定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规定执行. 市社保局 ―
10 ― 序号 惩戒人员及惩 戒事项 人社方面联合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 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
2 医疗保险待遇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泸市劳社医〔2003〕26 号)规定: 参保人员犯罪判刑后, 其原所在单位已停发工资和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这类人员已不再是参 保对象,不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应按省监狱管理局 的有关规定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时间应为中断缴费之日. 自收到被判刑人员信 息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3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失业人员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 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自收到被判刑人员信 息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