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9 |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
380、121.
701、附件 J 第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对维修记录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 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121 部实施运行的除湿租运行 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撤销: 3.
1、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6 年8月12 日颁发的咨询 通告 AC-121AA-07 航空器单机档案撤销. 3.
2、2005 年3月15 日下发的 AC-121-59 撤销.
4、说明: 维修记录是表明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和运营人落实航空器的适 航性责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维修记录多且复杂,即使航空运营人 保存了所有的维修记录,如不建立合理的维修记录管理系统,不但 给局方的适航性检查带来困难,也不满足航空运营人自身对航空 器单机的适航性控制的需要. 从使用的角度,航空器维修记录应当划分为航空器放行记录、 ―
1 ― 部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 前维修状态记录;
另外,对于发动机、APU 和螺旋桨应当建立单独 的履历记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营人还应当建立飞机结构的腐 蚀以及疲劳关键结构上修理和改装的记录,以满足和落实规章 CCAR-121 部附件 J 第1条以及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的相关要 求. 而航空器的单机档案应当包括航空器自出厂后使用和维修信 息的汇总,但不意味着所有使用和维修记录都应集中保存在航空 运营人的某一部门或地点,而是需要达到便于定期评估航空器适 航性的目的.
5、维修记录和档案的基本要求 5.
1、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按照本文件第
6 段至第
9 段的要求 建立和保存维修记录和档案,并确保维修记录的填写符合现行有 效的民航维修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和CCAR-
145 部的相关填写要求. 5.
2、除航空器在本公司以前的各种记录信息可以使用英文 外,航空运营人运行该航空器后的各种维修记录使用的语言应当 符合现行有效 CCAR-145 部的有关要求,其中运营人填写的部分 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5.
3、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由航空运营人根据原始记录 建立信息摘要并分开存放原始记录的方式,或者通过建立目录索 引直接存放原始记录,但不论何种方式都应保证记录信息的真实 ―
2 ― 性、准确性和便于查阅. 5.
4、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使用纸面或等效计算机系统的形 式. 当使用纸面形式时,其纸张应保证在传递和保存期间不致损 坏,并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接近和更改;
使用计算机系统时,应当 保证建立与人员授权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 人员更改. 5.
5、航空运营人的维修记录和档案保存地点应当能防止水、 火或盗等因素造成维修记录和档案的损失;
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 的维修记录和档案还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措施,并且应当建立地点 和安全保护措施独立的备份系统,当维修记录和档案发生变更时 以不超过
24 小时的间隔更新备份系统. 5.
6、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措施使有关维修记录和档 案发生损毁后能够通过其它渠道恢复. 5.
7、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协议委托维修单位或者专门的档案 保存单位保存维修记录和档案,但航空运营人应当保证上述的安 全性要求,并保证航空运营人的授权人员、民航局或者地区民航管 理局查阅和检查时方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