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9

6、航空器维修记录 6.

1、航空器放行记录 6.1.

1、航空器放行记录包括航空器飞行记录本、CCAR-145 部 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 除航线维修外)、维修工作项目汇 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 ―

3 ― 6.1.

2、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相应的维修基地按每架航空器集 中保存一套完整的飞行记录本的原件和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 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的原件,并且能表明飞行记录本上的航空器放 行与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之间的对应关 系. 6.1.

3、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 单卡可按照航空运营人的使用方便存放,但应当能表明与 CCAR-

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的对应关系,并便于查找和 取阅. 6.1.

4、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 役后一年;

航空器翻修的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 证明、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 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同等的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其他航空 器维修工作的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 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应当在该工 作完成后至少保存二年. 6.

2、部件拆换记录 6.2.

1、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消耗件以 外的部件拆换记录,并能表明部件名称、件号、拆下件序号( 如适 用)、装上件序号和合格证件编号、拆换原因、拆换单位或人员、拆 换地点等信息. 对于有时限寿命的部件还应表明其装机时的状况 (如制造日期、已使用飞行小时 / 循环) 和使用时限. 对于安装了 ―

4 ― 航空器图解零件目录( IPC) 规定之外的部件时应当明显标注说 明. 6.2.

2、除整台发动机、螺旋桨外的装机部件,航空运营人应当 集中保存目前装机拆换件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附件. 6.2.

3、对于因故障、缺陷拆下的部件,不论其是否返回航空运 营人使用,都应当在部件经过适当的维修后能得到明确的检查发 现故障、缺陷记录,并将有关的信息传递至航空运营人的可靠性管 理部门. 6.2.

4、本节 6.2.1 段所述的部件拆换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 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本节 6.2.2 段所述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 附件应当保存至该部件装机后至少二年. 6.

3、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6.3.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适航指令的评 估记录单,其中应当能表明适航指令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 / 部件 / 件号及批号 / 序号( 如适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 / 部件( 包括库 存部件)、涉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6.3.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 执行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 / 服务通告( 如适用) 编号、 涉及的系统或部件及其 ATA 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 和结合进行的维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注:针对由于航空器 / 部件构型发生变化等影响到适航指令执 行的情况,航空运营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应的等效替代符合性方 ―

5 ― 法(AMOC)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受影响的适航指令;

与此 同时,相应的适航指令执行记录中还必须记录有关等效替代符合 性方法的说明,至少包括实施等效替代符合性方法的依据文件、局 方批准文件的编号,并妥善保存局方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等效替 代符合性方法实施依据文件.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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