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9

3、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 控制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编号、本公司涉及航空器的注册 号和库存部件的件号 / 序号、适航指令的执行期限、每一航空器 / 库 存部件完成适航指令的时间( 如涉及重复性执行的适航指令,还 应当注明航空器维修方案修改的时间)、适航指令执行信息的反 馈时间和质量部门告警记录等内容. 6.3.

4、上述适航指令评估记录单和适航指令执行控制单应当 保存至航空运营人终止相关机型的运行为止;

每架航空器的适航 指令执行记录单及其有关的工程指令、维修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 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6.

4、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 6.4.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服务通告的评 估记录单,其中应当能表明服务通告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 / 部件 / 件号及批号 / 序号( 如适用)、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 / 部件( 包括库 存部件)、采纳意见和涉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6.4.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服务通告 和改装执行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服务通告 / 依据文件编号、涉―6―及的系统或部件及其 ATA 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和 结合进行的维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6.4.

3、上述服务通告评估记录单应当保存至航空运营人终止 相关机型的运行为止;

每架航空器的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单 及其有关的工程指令、维修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 久性退役后一年. 6.

5、目前维修状态记录 6.5.

1、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航线维修 以外的目前维修状态记录,并能表明自本公司运行该航空器以来 所进行的所有航线维修以外的维修工作( 包括字母检或工作项目 组成的工作包)的日期、地点、维修单位、具体维修项目( 可以用维 修工作项目汇总单编号)维修放行证明编号等内容. 6.5.

2、航空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自本公司 运行该航空器以来所进行历次航线维修以外的维修工作中发现的 重大缺陷记录,并能表明每次发现重大缺陷的工作项目编号 / 名称、日期、缺陷件名称状况 / 位置、适用的 ATA 章节、使用时间或循 环、采取的预防或维修措施等内容、涉及按规定向民航局报告的缺 陷(如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腐蚀情况报告等) 还应当注明报告 编号. 6.5.

3、上述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 6.

6、飞机结构维修记录 6.6.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结构维修记录管理体系,记录发生 ―

7 ― 在机队结构上的损伤以及修理和改装等信息,据此开展相应的评 估和持续监控工作,以动态调整和优化结构维修方案,确保规章 CCAR-121 部附件 J 以及结构持续完整性要求的落实,保证运营 人机队结构持续适航与安全. 6.6.

2、航空运营人建立结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航空器基础信息: 结构维修涉及飞机的机型、机号( 生产线号、国籍注册和登记 号等)、累积使用时间( 包括飞行小时和循环数、日历时间),执行 的检修级别和发现该损伤的执行文件号(工作指令或工卡号)等. (2)、维修起因类别信息: 区分结构维修工作是因为损伤还是结构改装导致,如果是结 构损伤,还需要区分损伤的类别:腐蚀、疲劳、意外或其它. (3)、维修对象的信息: 即维修 涉及的部件信息(名称、属性、件号和序列号(如适用)),部件累积使用时间(包括飞行小时和循环数、日历时间),部 件位置信息,损伤和维修涉及范围和尺寸信息以及工作内容描述 等. (4)、维修类别信息: 按照其对飞机适航安全的重要性分为:重要和一般修理或改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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