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9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总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成都所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

88 号中航城市广场

1 栋901 室

电话: 028-83338385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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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京德成法意字第 03042-1 号致: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与正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源控股 或 公司 )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 指派马冀、李潇潇律师出席了正源控股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 年3月23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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