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9 |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马朝兴负责人: 马冀承办律师: 李潇潇承办律师: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