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9 |
三、实施程序应至少包括:
(一)定义;
(二)民用航空领域具体合作范围;
(三)执行机构相互接受对方工作的条款,如:目击试验, 检查,鉴定,批准,和审定;
(四)执行机构的责任;
(五)相互合作和技术支援条款;
(六)定期评估条款;
(七)修改或终止实施程序的条款. 第四条 对本协议或其实施程序在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分 歧应由缔约双方或他们的执行机构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缔约一方向另一方 发出终止该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六十日为止.根据本协议签 署的所有现有实施程序也将终止.但是,只要根据本协议进口的 任何民用航空产品仍在进口国家运行,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 应该继续履行实施程序中持续适航规定的义务. 缔约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相应的执行机 构可终止或修改单独的实施程序. 本协议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ΟΟ一年九月八日在圣彼得堡签订,一式两份, 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方) , 一一…'
巾,…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促进航空安全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 一一希望促进航空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
一一出于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共同关注;
一一考虑到有可能减轻由于过多的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给 航空业界和营运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一一认识到民用航空产品朝着多国设计、生产和互换的发展 趋势;
一一愿意在有关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和提高效率;
一一认识到改进相互认可适航批准、环境测试程序以及制定 相互认可飞行模拟器、航空器维修设施飞维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 培训机构及飞行运行的批准和监控程序所带来的互惠互利;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的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 准、环境测试、环境批准以及飞行模拟器的审定.
二、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对维修设施、改装设施、维 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培训机构和飞行运行方面的批准和监督.
三、为保持同等航空安全水平及环境标准提供合作.
四、缔约双方应指定相应机构作为其执行本协议的代表. 执行机构是: 中方一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俄方一一国家问航空委员会,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 准、初始适航批准、环境批准及环境测试;
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国 家民航局) ,负责维修设施、维修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批准,飞行运行 批准,飞行模拟器审定,航空培训机构批准及处理与使用中的民用 航空产品有关的持续适航问题. 第二条 本协议有关定义如下:
一、 适航批准 指认为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或型号设计 更改满足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或民用航空产品已满足这些设计 标准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二、 改装或改型 指对民用航空产品在结构、构型、性能、环境 特性、或运行限制方面所做的改变.
三、 飞行运行批准 指缔约一方采用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对 从事客、货商业运输的实体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或确认该实体符 合那些标准.